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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娄底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25 点击:125 官网:https://loudi.wjfzxh.com/
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处,实际工作地点在临沂市某医院(物业公司与医院有项目合作),从事电梯主管工作。2025年11月13日,物业公司通知曹某14日之后就不用再来上班,将曹某辞退,且拖欠曹某2025年11月工资未予支付。曹某不同意辞退,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物业公司不予支付。后曹某寻求法律援助,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工资。
处理结果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与曹某沟通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后,代理职工提起仲裁,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由北京某物业公司向职工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32元及工资差额290.51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根据物业公司自述及曹某提交录音证明,物业公司与某医院合作项目因整个电梯员业务终止导致曹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物业公司解除与曹某之间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曹某主张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物业公司与曹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物业公司应当向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需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恪守劳动法律规定,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也避免自身因违法用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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